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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
(一)建设用地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1、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1)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2)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要,下同),并同时按《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3)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上述说明书、方案和审查意见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a、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
c、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
d、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e、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f、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4)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审核后上报。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
(1)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a、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b、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c、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d、用地预审意见;
e、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f、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以下称“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3)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a、“一书四方案”
b、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c、用地预审报告;
d、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e、有关部门的意见;
f、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g、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4)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受件
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文字材料
a、县级、地级以上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字样,报国务院批准的,仍应有县级、地级以上市政府的请示文件);
b、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资料“一书三方案”(含汇总方案);
c、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d、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e、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f、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g、拟占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h、土地所有权证;
i、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占用林地时需要);
j、征地预存款证明;
k、具体建设项目名单;
l、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m、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2)图件
a、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b、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c、补充耕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省审批的用地,已经有省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的,不需要此图);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图原件或复印件上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文字材料
a、县级、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但应注明“经同级政府同意”字样,报国务院批准的,仍应有县级、地级以上市政府的请示文件);
b、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方案);
c、建设用地申请表;
d、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f、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g、不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资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审核意见;
h、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资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意见;
i、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j、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k、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出租)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l、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m、拟占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n、土地所有权证(线性工程可不提供);
o、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占用林地时需要);
p、项目涉及相关部门时,由该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q、征地预存款证明;
r、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s、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2)图件
a、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由具有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
b、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c、补充耕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省审批的用地,已经有省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的,不需要此图);
d、补划基本农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时需要);
e、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f、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原件或复印件上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3)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需按《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粤国土资发[2004]276号)要求附以下的材料:
a、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可在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内写清楚);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不包括的内容按粤国土资发[2004]276号的要求)。
(四)建设用地审批
1、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收到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或批准。
批复建设用地之前需落实缴纳有关规费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或审批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通知,督促有关方面在限期内办理完毕有关缴费的手续,并在收到缴费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用地批复。
(五)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征用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2、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6、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7、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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